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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做好先照后證改革銜接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03 18:36:38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布文號 暫無 發布日期 2015-09-11 生效日期 2015-09-11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其他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http://www.bjda.gov.cn/publish/main/2/29/33/2015/20150922162140538756097/20150922162140538756097_.html?%82%ab%ae%8f%96

    各區縣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先照后證改革銜接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試行)》已經市局2015年第20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9月11日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先照后證改革銜接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落實先照后證改革要求,做好許可審批銜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先照后證改革銜接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5〕29號),結合我局監管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做好許可審批銜接工作

     

      本次先照后證改革涉及我局職責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有食品生產許可、食品經營許可、藥品、醫療器械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藥品生產許可、藥品經營許可共7項許可審批事項。上述許可審批事項具體銜接工作如下:

     

      (一)許可審批申請

     

      1.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主體(以下簡稱市場主體)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申請新辦許可審批的,應當先取得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包括擬辦許可審批經營項目。同時,市場主體僅需提供營業執照,不需提交工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經營范圍涉及“先照后證”許可審批項目的,工商部門應在營業執照中列明許可審批范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食品藥品監管法律法規規定在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中細化確定具體經營業態和許可批準經營事項。

     

      (二)許可審批變更

     

      申請變更許可審批事項的,應當先行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的相關事項,并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執照。

     

      1.申請變更注冊地址(經營場所)的,應當先變更營業執照載明的住所。申請許可變更時,只需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市場主體填寫許可申請材料時,填報的注冊地址(經營場所)應與營業執照住所一致。

     

      2.申請變更市場主體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先變更營業執照載明的市場主體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再提交工商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市場主體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決定等材料。

     

      (三)許可審批延續

     

      申請延續許可審批,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營業期限不足許可審批有效期限的,應當先延續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過營業執照延續的有效營業期限。許可審批延續涉及許可審批變更事項的,還應當先變更營業執照有關事項。

     

      (四)許可審批注銷

     

      市場主體申請注銷全部經營資質的,應當先注銷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再注銷營業執照。

     

      市場主體不申請注銷全部經營資質,僅申請退出食品藥品生產經營相關許可審批經營項目的,應當先核減營業執照涉及許可審批的相關經營項目,再核減或者注銷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許可批準經營項目。

     

      市場主體確已先注銷營業執照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證明文件,注銷相關許可審批。

     

      (五)特殊情形

     

      1.市場主體提交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為“餐飲服務”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餐飲服務)。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為“餐飲管理”的,因不涉及餐飲加工制作實質經營,應當告知申請人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餐飲服務)。市場主體提交營業執照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再要求提供餐飲服務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

     

      2.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應當提交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

     

      3.市場主體申請變更、延續許可審批時,提供先照后證改革前取得的營業執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工商部門確認營業執照符合先照后證改革要求。不符合先照后證改革要求的,市場主體應先申請變更營業執照有關事項。

     

      4.在許可審批審查和事中事后監管中發現營業執照核準的住所具有擅自變更地址、地址虛假等明顯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移送工商部門處理。發現住所不符合許可審批條件的,應當不予許可審批,建議市場主體申請核減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并建議工商部門予以相應核減。

     

      二、修訂和明確許可審查標準

     

      為減少審查要求,簡化審查標準,工商部門已經先行審查的事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原則上不再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重復審查。

     

      (一)生產經營場所審查

     

      原則上不再對生產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但是應當對生產經營場所是否具備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條件和符合相關許可要求進行審查。發放的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載明的地址應與營業執照載明的住所一致。

     

      (二)環境影響評價審查

     

      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時已經要求提供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查,不再要求市場主體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產業政策審查

     

      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時已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許可審批過程中不再要求市場主體提供涉及產業政策審查的文件。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信息共享傳遞機制

     

      (一)信息傳遞方式

     

      跨部門的登記、許可審批和監管信息共享,通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的系統實現橫向傳遞。

     

      市局和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局)、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直屬分局)、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食藥監管所)的許可審批與監管信息,依照屬地原則通過內部系統縱向傳遞。市局相關業務處室負責接收和傳遞全市擬辦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信息。

     

      各區縣局、直屬分局通過市局相關處室接收擬辦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信息,并按照權限傳遞各自轄區內擬辦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信息。

     

      (二)信息傳遞權限

     

      許可審批信息由各業務處室統一下載并根據許可審批權限傳遞給各區縣局、直屬分局承擔許可審批職責的相關業務科室、檢查站辦理。各區縣局相關業務科室接收許可審批信息后自行辦理或者根據需要轉食藥監管所辦理。各區縣局、直屬分局辦結后將許可審批信息統一上報各業務處室,由各業務處室統一導入、錄入和對接至市場主體登記審批信息共享平臺。警示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由承擔案件查辦職責的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進行錄入、導入和對接。具體辦理權限如下:

     

      1.許可審批信息傳遞權限

     

      食品生產監管處(以下簡稱食品生產處)負責下載擬辦食品生產許可、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的主體信息,并按許可權限自行辦理,或者轉各區縣局食品生產科、直屬分局相關科站辦理,各區縣局食品生產科、直屬分局相關科站辦結后統一將許可資質信息上報食品生產處。食品生產處統一負責錄入、導入和對接食品生產許可、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的許可資質信息。

     

      食品流通監管處(以下簡稱食品流通處)負責下載擬辦食品經營許可(食品銷售)的主體信息,并按許可權限轉各區縣局食品流通科、直屬分局相關科站辦理,各區縣局食品流通科可按權限自行辦理或者轉各食藥監管所辦理。食藥監管所應當在辦理許可后及時將許可資質信息報區縣局食品流通科,由食品流通科統一上報食品流通處,食品流通處統一負責錄入、導入和對接許可資質信息。

     

      餐飲服務監管處(以下簡稱餐飲監管處)負責下載擬辦食品經營許可(餐飲服務)的主體信息,并按許可權限轉各區縣局餐飲監管科、直屬分局相關科站辦理。各區縣局餐飲監管科可按權限自行辦理或者轉各食藥監管所辦理。食藥監管所在辦理許可后應當及時將許可資質信息報區縣局餐飲監管科,由餐飲監管科統一上報餐飲監管處,餐飲監管處統一負責錄入、導入和對接許可資質信息。

     

      藥品醫療器械市場監管處(以下簡稱藥械市場處)負責下載擬辦藥品、醫療器械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藥品經營許可的市場主體信息,并按許可權限自行辦理,或者轉各區縣局藥械市場科、直屬分局相關科站辦理,各區縣局藥械市場科、直屬分局相關科站辦結后統一將許可資質信息上報藥械市場處。藥械市場處統一負責錄入、導入和對接相關許可資質信息。

     

      保健食品化妝品注冊和監管處(以下簡稱保化監管處)負責下載擬辦食品生產許可(保健食品)、食品經營許可(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的主體信息,自行辦理并負責錄入、導入和對接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化妝品生產企業的許可資質信息。保化監管處按許可權限將擬辦保健食品經營許可的主體信息轉各區縣局保化監管科、直屬分局相關科站辦理。各區縣局保化監管科、直屬分局相關科站辦結后統一將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的許可資質信息上報保化監管處。保化監管處統一負責錄入、導入和對接相關許可資質信息。

     

      藥品生產監管處(以下簡稱藥品生產處)負責下載擬辦藥品生產許可的主體信息,并按許可權限自行辦理。藥品生產處統一負責錄入、導入和對接許可資質信息。

     

      2.監管信息傳遞權限

     

      警示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依照《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管信用體系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由承擔案件查辦職責的各科室、食藥監管所、檢查站、稽查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進行錄入、導入和對接至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

     

      其他信用信息和監管信息由承擔監管職責和案件查辦職責的各處(科)室、食藥監管所、檢查站、稽查部門依照《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管信用體系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信息傳遞時限

     

      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后,于1個工作日內將涉及“先照后證”市場主體信息推送到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并通過系統提醒等方式通知我局及時接收。各業務處室自系統提醒其接收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使用管理賬戶登錄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從“先照后證”項下載需要許可審批的主體信息。

     

      承擔許可審批和監管職責的各處(科)室、食藥監管所、檢查站應當在許可審批信息形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錄入、信息導入或者通過數據接口對接至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的“許可資質信息”和“警示信息(行政處罰信息)”,通過該平臺進行公示,同時在我局網站進行公示。

     

      市場主體應當自取得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將許可審批信息向社會公示。

     

      (四)其他事項

     

      1.市局設置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先照后證”管理總用戶,總用戶統一由法制處負責。根據許可和監管工作實際情況,相關處(科)室、食藥監管所、檢查站、稽查總(大)隊開通“先照后證”管理用戶權限。管理用戶實行專人負責、專人錄入和專人管理。

     

      2.相關處(科)室、食藥監管所、檢查站、稽查總(大)隊可以根據監管工作需要,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進行數據統計、查詢和比對應用。

     

      3.市局各業務處室可以根據許可審批和監管工作實際,會同市局法制處對系統內部信息傳遞方式和傳遞權限作出相應調整。

     

      4.市局信息處與市工商局數據中心進行接洽,研究我局信息系統與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的數據對接和自動傳遞問題。在實現數據自動傳遞前,承擔許可審批職能和監管職能的業務部門要采取錄入、導入的方式實現主體信息的傳遞和共享。

     

      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公示許可審批要求

     

      承擔許可審批職責的業務處室、各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梳理許可審批要求,在市局、各區縣局、直屬分局的網站和受理大廳公示“先照后證”改革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具體要求,公示內容包括辦理條件、標準、程序和時限、受理機構、未經許可審批不得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禁止性規定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在下載和傳遞需要許可審批的主體信息后,承擔許可審批職責的業務部門對需要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要主動做好行政指導,同時納入監管范圍。

     

      (二)加強后續監管

     

      1.監督檢查。依法對獲證市場主體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將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如實記錄,將相關信息上傳至全市統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市場主體取得初次許可審批后,負有監管職責的業務處(科)室、食藥監管所、檢查站在半年內組織開展一次全項目檢查。

     

      2.行政指導。承擔監管職責的業務處(科)室、食藥監管所、檢查站主動采取行政輔導、行政提示、行政告誡、行政建議、行政約談等行政指導措施,規范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活動。

     

      3.信用約束。承擔監管職責的業務處(科)室、食藥監管所、檢查站根據市場主體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時進行信用歸集和評定,執行相應的信用約束措施,對于納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發布監管公告并向社會曝光。

     

      (三)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1.對于有照無證而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對許可審批有效期屆滿或者被依法吊銷、撤銷、注銷許可審批后,繼續從事該經營項目的違法行為,超出許可審批核定的范圍從事該經營項目的違法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2.對于無照無證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函告工商部門并積極配合工商部門進行查處。

     

      3.對于已取得營業執照但不符合許可審批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或者批準決定,建議市場主體申請核減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區縣局、直屬分局相關科室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不予許可或者批準的市場主體信息上報市局各業務處室,各業務處室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法制處,法制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市工商部門。發現有無證經營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具有依法應當移送工商部門的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移送。工商部門要加強對工商登記和許可審批信息的數據比對,對領取營業執照后未取得許可審批或未及時公示許可審批信息的市場主體,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及相關媒體依法向社會公示。

     

      五、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所稱食品生產許可包括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和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食品經營許可包括保健食品經營許可。

     

      (二)今后凡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確定的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的事項,其登記審批程序和監管工作,均按本意見執行,不再另行規定。

     

      (三)《北京市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監督管理指導意見》、《北京市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北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食品現場制售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依照本意見執行。市局各相關業務處室對上述文件及時提出修正意見,報局長辦公會審議。

     

      (四)市局各業務處室應當根據本意見及時修訂“先照后證”事項的辦理條件、標準、程序和時限,并向社會公開。

     

      (五)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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