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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加強全省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贛食藥監食品流通〔2015〕5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04 08:40:52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布文號 贛食藥監食品流通〔2015〕5號 發布日期 2015-08-28 生效日期 2015-08-28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其他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5/08/8354528.html

    各設區市、樟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全省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監管工作,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消費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并依據《農業部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質發〔2014〕14號)以及《江西省農業廳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全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合作協議》有關要求,提出指導意見如下:

     

      一、監管工作目標

     

      以全面提高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為核心,以確保公眾飲食安全為目標,將食用農產品監管作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環節,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法進行監管,嚴格市場準入、嚴把質量關口、提升監管效能,逐步建立以農產品檢疫合格證明、質量合格證明查驗為基礎,與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相銜接的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

     

      二、市場準入要求

     

      (一)從事食用農產品經營的,應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不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

     

      (二)進入市場經營的食用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地方、行業相應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進口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應當具備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或衛生證書);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進入市場,應當具備專用標志和有效認證等級證書;依法需要實施檢驗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入市場,應當具備相應的檢驗檢疫合格標志、檢疫合格證明。

     

      (三)進入市場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附加標識的,須包裝或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標識應按規定標明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三、經營管理責任

     

      (一)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責任

     

      各類市場的開辦者對本市場經營的食用農產品(包括批發和零售,專營和兼營,下同)質量安全負管理責任,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1.對經營區域進行合理布局、劃分,經營區域必須有明顯的標志標識,有活禽、水產銷售的市場應設立獨立的家禽、水產品經營區和宰殺區。

     

      2.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對管理職責進行公開承諾。

     

      3.建立入場食用農產品經營者經營管理檔案,記載入場經營者證照、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住址、所經營食用農產品品種等基本信息,與經營者簽訂質量安全責任書,明確質量安全責任。

     

      4.查驗食用農產品的有效質量證明文件(包括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證明等)。

     

      5.在市場內醒目位置設置宣傳公示欄,及時公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定期對市場內食用農產品經營者經營行為、信用評價、經營產品質量等信息進行公示。

     

      6.及時制止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并督促改正;不得為無照經營和銷售假冒偽劣食用農產品等違法行為提供經營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積極協助監管部門查處市場內的違法行為,不得隱瞞事實或者向當事人通風報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阻撓監管部門的執法活動;積極配合監管部門處理涉及本市場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投訴。

     

      7.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鼓勵大型零售市場、大型商場、超市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測室(站)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檢測,建立健全自檢制度和檢測記錄或送檢制度和送檢記錄。

     

      8.制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發現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活動,按預案進行處置,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9.有食用農產品經營柜臺租賃的超市、商場、門店,超市、商場、門店經營者承擔市場開辦者相關責任。

     

      (二)食用農產品經營者責任

     

      1.經營者是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依照法律、法規和食用農產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經營行為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做到知法守法,誠信自律。

     

      2.經營者不得經營以下食用農產品。

     

      (1)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2)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4)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6)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7)超過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標明保質期限的;

     

      (8)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食用農產品;

     

      (9)其他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3.經營者應當在攤位(專柜)顯著位置懸掛相關證照及標示牌,標明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名、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入場合格證明等。

     

      4.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質量追溯義務。

     

      (1)經營者進貨購入食用農產品時,應當查驗供貨商(包括銷售商或者直接供貨生產者)的經營資格,仔細驗明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明和標識,確保進貨來源渠道合法,購入食用農產品質量合格。

     

      (2)商場、超市、農產品專營商店等食用農產品零售經營者在批發市場外直接采購各類食用農產品,應當索要供貨者有效證照、產品品種、數量等證明材料,實行“一戶一檔”,留存備查,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個月。

     

      四、監督管理要求

     

      (一)加強入市食用農產品日常監管

     

      1.建立日常監管機制。除開展專項檢查、接受申訴舉報或發現其他線索開展檢查外,對轄區內食用農產品經營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主要檢查內容如下:

     

      (1)查經營資格。看入場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真實有效并按要求懸掛;是否具備經營所必需的硬件設施和條件;是否超范圍經營食用農產品。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2)查臺帳記錄。看入場經營者是否落實進貨檢查驗收、懸掛標示牌、不合格產品退市等自律制度,是否保留了進貨票據和相關證明文件;批發市場經營者是否建立購銷臺賬,是否記載進貨時間、品種、數量、來源以及銷售時間、品種、數量、流向等相關情況,或者保留有上述內容的進銷貨票據。

     

      (3)查產品質量。看入場經營者經營的動物及其產品是否有動物檢疫合格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食用農產品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否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是否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法律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出售的新鮮果蔬、水產品是否經檢測合格。

     

      (4)查包裝標識。看食用農產品包裝或標識是否規范,是否有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食用農產品認證標志、地理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行為;進口食用農產品是否有中文標簽和出口國檢驗標識。

     

      (5)查貯存銷售。看入場經營者是否按照法律要求貯存、銷售食用農產品,是否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貯混銷;儲存、銷售環境、條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添加、使用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未規定可以使用的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用農產品。

     

      (6)查市場開辦者責任。看市場開辦者是否審查入場經營者的證照,是否建立經營者檔案,是否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是否及時查驗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及其他合格證明,對不能出具檢驗等質量安全合格證明的食用農產品是否開展了抽查檢測,是否設置信息宣傳公示欄和及時公開相關信息,對入場經營者違法行為是否及時制止并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2.建立定崗定責、責任到人的監管制度。各級監管部門要將監管任務和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崗到人,前移監管關口,在重點品種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批發市場要明確監管人員,定崗定責。監管人員要重點監督企業的質量安全管理是否到位,產品質量是否合格。

     

      3.指導建立行業協會自律制度。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可自發建立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進一步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的遏制和打擊力度,建立食品安全自律體系和長效機制。

     

      (二)加強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能力建設

     

      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生產或市場上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查,每年要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轄區內農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依照職責分工開展入市后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工作。

     

      (三)實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結果公示制度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農貿市場、大型超市要將檢驗結果及時公布,對檢驗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不得入市銷售,并按規定進行無公害化處理和銷毀。

     

      (四)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協作聯動機制

     

      各級食用農產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生產、流通各環節的有效監管,加強輿情監測,及時與農業等有關職能部門通報監管信息,做到信息共享;相互協助,建立起無縫對接的協作機制;凝聚監管合力,建立有效的聯動機制,共同做好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五)積極探索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各級監管部門要結合實際,積極與農業等相關部門、企業和市場對接,探索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通過試點示范,以點帶面,逐步推進的方式,逐步實現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

     

      五、有關行為責任

     

      (一)市場開辦者應與在其經營場所內的經營業戶簽訂合同,在合同中明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保證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自動退市條款,當經營業戶違反合同約定時,市場開辦者應依照協議勸其退出市場。

     

      (二)食用農產品經營者違反本指導意見所列違法行為的,監管部門應當依法采取責令經營者限期整改、停止銷售同批類產品、召回已售出產品、暫停或禁止同類產品進入市場等強制退出市場措施,并作為不良信用記入經營者監管信用檔案。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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