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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貫徹落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穗食藥監規字〔2016〕2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04 08:40:52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布文號 穗食藥監規字〔2016〕2號 發布日期 2016-12-22 生效日期 2016-12-22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2021-12-22 屬性 其他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http://www.gzf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fda/zfwj131/201612/120408.html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南沙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開發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保障全市食品安全,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了《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工作的意見》以及附件《廣州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品種目錄(試行)》。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2日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保障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規范登記工作

     

      各區政府要統一領導、組織協調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管工作,構建嚴格的監管體系。各區要按照《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粵食藥監局食產〔2016〕29號)、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做好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產〔2015〕391號)、《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廣東省食品攤販登記卡格式的通知》(食藥監辦食餐〔2015〕390號)、《廣州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貫徹實施<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工作方案的通知》(穗食安辦〔2015〕24號)等文件的要求,在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申辦程序、辦事指南指引下,簡化申辦程序,制定辦事指南,加強登記信息審核,運用“廣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系統”和“廣州市食品攤販管理信息平臺”發放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攤販登記卡,建立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登記臺賬和業戶檔案,建立健全網格化監管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實施規范化、痕跡化管理,建立健全風險排查、評估和治理臺賬,加強監督檢查情況等信息的匯總、分析和報送。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管工作將納入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內容。各區設置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區應當符合規劃有關要求,設置在非環保敏感區域并確保集中加工區符合相應的環境污染防治要求。

     

      二、確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品種目錄

     

      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地方特點,確定《廣州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品種目錄(試行)》(見附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適時對本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品種目錄進行調整。生產《廣州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品種目錄(試行)》內食品的,需按《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的規定申領食品生產許可證。對于地方傳統特色食品從化風干臘肉和增城蘭溪瀨粉、仙村油欖,區政府在統一規劃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區的情況下,可允許在集中加工區內生產加工以上產品。

     

      三、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的原則

     

      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區政府的統籌或指導下,按照方便群眾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則,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確定經營時段。

     

      (二)不得在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嚴禁亂擺賣區域內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不得在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門口200米范圍內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

     

      (三)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食品攤販經營區域負有屬地管理責任,應當按照上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要求,隨當地經濟增長和市場發展水平對食品攤販經營區域、規模進行控制和調整。

     

      四、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管理要求

     

      (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的經營時段、保潔要求、食品安全等管理制度,統一標準、統一劃線、統一標識,按需要設立信息公示欄、公平秤,較大規模的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容納食品攤販200家以上)應當設立投訴舉報處理點。

     

      (二)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應當具備保障食品安全的經營環境條件。食品攤販的攤位與開放式廁所、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直線距離應在25米以上。

     

      (三)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的管理工作。

     

      (四)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按照經營的食品品種劃分食用農產品經營區域、預包裝食品經營區域以及餐飲經營區域等。

     

      (五)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食品:

     

      1.冷葷涼菜、生食海產品、發酵酒以外的散裝酒;

     

      2.不經復熱處理的改刀熟食、現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改刀熟食”是指燒鹵熟肉產品再行切開銷售的食品);

     

      3.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六)不得在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內銷售以及宰殺活禽、活畜。

     

      (七)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內食品攤販超過200家的,應當建立視頻監控系統,監控經營情況;監控錄像記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30天。

     

      (八)餐飲經營區域應當設置與經營項目和模式相適應的加工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餐飲經營現場不得設置粗加工區域,應當配備復熱設備,食品成品中心溫度應當保持在60℃以上。

     

      五、加強宣傳引導工作。

     

      各區政府要加強宣傳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發放相關資料和發布公告等形式,利用各種宣傳渠道、方式面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開展《條例》普法宣傳,不斷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識、誠信守法意識和自律意識,引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按照《條例》規定申領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攤販登記卡,鼓勵食品小作坊升級改造或轉產轉業。鼓勵投訴舉報和社會監督,暢通投訴渠道,營造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良好氛圍。

     

      六、有效期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   廣州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品種目錄(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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