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 | 食藥監辦藥化監函〔2015〕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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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5-01-12 | 生效日期 | 2015-01-12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sn.scfda.gov.cn/CL2869/97225.html |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是否可以利用藥業生產設備進行食品生產的請示》(吉食藥監發〔2014〕34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等法律法規要求,食品、藥品的生產過程要盡可能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污染、交叉污染等風險,確保食品、藥品質量安全。鑒于上述原因,為防止食品、藥品間的交叉污染,我局不同意藥品與食品共線生產。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