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食藥監總局 國家食藥監總局 | 發布文號 | 食藥監食監三〔2016〕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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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6-02-26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備注 | 冬蟲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試點工作方案 |
北京、江西、湖北、廣東、青海?。ㄊ校┦称匪幤繁O督管理局,總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
2012年8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了《冬蟲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試點工作方案》(國食藥監?;?012〕225號),要求試點企業按照要求組織開展試點相關工作。根據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總局已制定公布《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含冬蟲夏草的保健食品相關申報審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準不得生產和銷售。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國食藥監保化〔2012〕225號文件停止執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