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 | 食藥監辦食監二函〔2015〕6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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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5-10-15 | 生效日期 | 2015-10-15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2017-03-15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本法規已廢止,依據請查看:總局關于第一批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2017年第31號),附件2中第5條 |
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流通環節是否允許銷售河豚魚的請示》(晉食藥〔2015〕16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應無毒無害,符合應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河豚魚含有河豚毒素,盡管不同品種河豚毒素差異明顯,但其食用安全風險均較大。河豚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二、現行食品標準未涉及有關河豚魚及其毒素限量要求。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整合工作安排,國家衛生計生委已將《鮮河豚魚中河豚毒素的測定》(GB/T 5009.206-2007)、《水產品中河豚毒素的測定 液相色譜-熒光檢測法》(GB/T 23217-2008)等標準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整合項目計劃,將整合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水產品中河豚毒素的測定》。在相關標準發布之前,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禁止食品經營者銷售河豚魚。
三、對銷售河豚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