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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食品安全網

    關于印發《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管理辦法》和《綠色食品頒證程序》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6:59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發布文號 暫無
    發布日期 2014-12-10 生效日期 2015-01-01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規范性文件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綠色食品證書的頒發和管理工作,促進綠色食品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農業部《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10年來的工作實際,中心對2004年頒布實施的《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證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單獨制定了《綠色食品頒證程序》。

     

      現將修訂后的《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管理辦法》和新制定的《綠色食品頒證程序》一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管理辦法》

     

      2.《綠色食品頒證程序》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1: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頒發、使用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農業部《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書是綠色食品標志使用人(以下簡稱標志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憑證,證明標志使用申請人及其申報產品通過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合格,符合綠色食品標志許可使用條件。

     

      第三條  證書實行“一品一證”管理制度,即為每個通過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合格產品頒發一張證書。

     

      第四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證書的頒發、變更、注銷與撤銷等管理事項。

     

      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證書轉發、核查,報請中心核準證書注銷、撤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證書的頒發、使用與管理

     

      第五條  證書頒發執行中心的《綠色食品頒證程序》。

     

      第六條  證書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生產單位及其信息編碼、核準產量、產品編號、標志使用許可期限、頒證機構、頒證日期等。

     

      第七條  證書分中文、英文兩種版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證書有效期為三年,自中心與標志使用人簽訂《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合同》之日起生效。

     

      經審查合格,準予續展的,證書有效期自上期證書有效期期滿次日計算。

     

      第九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標志使用人接受年度檢查合格的,由省級工作機構在證書上加蓋年度檢查合格章。

     

      第十條  獲證產品包裝標簽在標識證書所載相關內容時,應與證書載明的內容準確一致。

     

      第十一條  證書的頒發、使用與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冒用、買賣、轉讓證書。

     

      第三章 證書的變更與補發

     

      第十三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標志使用人的產地環境、生產技術、質量管理制度等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單位名稱、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等一項或多項發生變化的,標志使用人拆分、重組與兼并的,標志使用人應辦理證書變更。

     

      第十四條  證書變更程序如下:

     

      (一)標志使用人向所在地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并根據證書變更事項提交以下相應的材料:

     

      1.證書變更申請書;

     

      2.證書原件;

     

      3.標志使用人單位名稱變更的,須提交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批復》復印件及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商標名稱變更的,須提交變更后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5.如獲證產品為預包裝食品,須提交變更后的《預包裝食品標簽設計樣張》;

     

      6.標志使用人拆分、重組與兼并的,須提供拆分、重組與兼并的相關文件,省級工作機構現場確認標志使用人作為主要管理方,且產地環境、生產技術、質量管理體系等未發生變化,并提供書面說明。

     

      (二)省級工作機構收到證書變更材料后,在5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將申請材料報送中心審批;初審不合格的,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并告知原因。

     

      (三)中心收到省級工作機構報送的材料后,在5 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手續,并通過省級工作機構通知標志使用人。

     

      第十五條  標志使用人申請證書變更,須按照綠色食品相關收費標準,向中心繳納證書變更審核費。

     

      第十六條  證書遺失、損壞的,標志使用人可申請補發。

     

      第四章  證書的注銷與撤銷

     

      第十七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志使用人提出申請,省級工作機構核實,或由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經中心核準注銷并收回證書,中心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

     

      (一)自行放棄標志使用權的;

     

      (二)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等發生變化,達不到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喪失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

     

      (四)因停產、改制等原因失去獨立法人地位的;

     

      (五)其他被認定為可注銷證書的。

     

      第十八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撤銷并收回證書,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一)生產環境不符合綠色食品環境質量標準的;

     

      (二)產品質量不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的;

     

      (三)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標志使用合同約定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標志和證書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標志使用權的;

     

      (七)其他被認定為應撤銷證書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頒布實施的《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2:

     

      綠色食品頒證程序

     

      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頒發(以下簡稱頒證),依據農業部《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頒證是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向通過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頒發證書的過程,包括核定費用、簽訂《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制發證書、發布公告等。

     

      第三條  中心負責核定費用、制發《合同》、編制信息碼、產品編號、制發證書等頒證工作。

     

      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指導申請人簽訂《合同》、繳納費用、向申請人轉發證書等頒證工作。

     

      第四條  中心依據頒證決定,按照有關綠色食品收費標準,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費用核定工作,通過“綠色食品網上審核與管理系統”生成《辦證須知》、《合同》電子文本,并傳送省級工作機構。

     

      第五條  省級工作機構通過“綠色食品網上審核與管理系統”在10個工作日內下載《辦證須知》、《合同》、《綠色食品防偽標簽訂單》等辦證文件,并將上述辦證文件發送申請人,其中《合同》文本為一式三份。

     

      第六條  申請人收到辦證文件后,應按《辦證須知》的要求,在2個月內簽訂《合同》(紙質文本,一式三份),并寄送中心,同時按照《合同》的約定,一并繳納審核費和標志使用費。

     

      第七條  中心收到申請人簽訂的《合同》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碼編排、產品編號、證書制作等工作。

     

      證書分中文、英文兩種版式,申請人如需要英文證書,應填報《綠色食品英文證書信息表》,中心審核后同時制發英文證書。

     

      第八條  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證書、繳費等信息核對工作,核對后將《合同》(一式兩份)和證書原件統一寄送省級工作機構,并將《合同》一份、證書復印件一份存檔。

     

      第九條  省級工作機構收到中心寄發送的《合同》和證書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一份)和證書原件轉發申請人,并將《合同》一份、證書復印件一份存檔。

     

      第十條  中心依據相關規定,對獲證產品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各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建立頒證工作記錄制度,記錄頒證工作流程、時間、經辦人等情況。建立頒證檔案管理制度,加強頒證信息管理。

     

      第十二條  本程序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程序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頒布的《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證管理辦法》中有關頒證程序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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