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質檢總局 | 發布文號 | 國質檢食監〔2008〕3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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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8-08-04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備注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國家質檢總局2007年8月27日發布的《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將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鑒于目前部分化妝品生產企業仍有一定數量的化妝品包裝庫存,為節約資源,避免和減少浪費,總局決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加工的化妝品可以繼續使用原有包裝標識。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不符合《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要求的化妝品,依法予以查處。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