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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食品安全網

    關于進口食用植物油檢驗監管要求的說明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07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暫無
    發布日期 2012-12-31 生效日期 2012-12-31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其他 專業屬性 進出口,檢驗檢疫
    備注 http://www.tjciq.gov.cn/1203fzjg/lgb/zwgk/tzgg/201301/t20130104_107300.html

      為保障進口食用植物油質量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以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44號)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總局分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食用植物油檢驗監管的通知》(國質檢食函〔2012〕229號)、《關于做好進口食用植物油檢驗監管工作的補充通知》(質檢食函〔2012〕493號)和《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運輸工具要求的公告》(總局公告2012年第80號),上述文件將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更好地理解并嚴格執行相關措施,現就有關問題做以下說明:

      一、嚴格落實進口商主體責任

      食用植物油進口商是進口食用植物油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各局應督促食用植物油進口商依法履行進口食用植物油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對其進口食用植物油的質量安全負責。具體要求包括:

      (一)配備食品安全員。各局要求進口商應配備專、兼職熟悉我國質量安全相關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進口食用植物油的安全管理。

      (二)提供合格證明文件。2013年1月1日起,各局應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食用植物油檢驗監管的通知》(國質檢食函〔2012〕229號)和《關于做好進口食用植物油檢驗監管工作的補充通知》(質檢食函〔2012〕493號)的規定,要求進口商在報檢時必須提供進口食用植物油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證明文件。

      每批散裝食用植物油報檢時進口商應提供證明其進口產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規定的衛生指標和強制指標的檢測報告,該指標目錄將由全國進出口食品安全食用植物油協作組研究提出,并在總局內網公布。

      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用植物油報檢時應當提供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規定的衛生指標和強制指標的檢測報告;再次進口時,應提供首次進口檢測報告復印件以及進口商經風險分析確定的重要指標和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指標的檢測報告。

      (三)建立追溯系統。

      1.進出口商備案。各局要敦促進口商嚴格按照總局《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規定》以及《關于啟用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系統的公告》(總局2012年第148號公告)要求,做好進口植物油進出口商備案工作,獲得進出口商備案號。

      2.注明境外生產商。2013年1月1日起,各局應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食用植物油檢驗監管的通知》(國質檢食函〔2012〕229號)的規定,要求進口商報檢時在報檢單“合同訂立的特殊條款以及其他要求”欄中注明其進口食用植物油的境外生產企業名稱。

      3.建立進口和銷售記錄。各局應敦促進口商按照《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定》(總局2012年第55號公告)建立完善進口和銷售記錄。進口記錄應在食用植物油進口后10個工作日內填寫完成,銷售記錄應在食用植物油銷售后10個工作日內填寫完成。

      (四)開展自主檢查。各局應鼓勵和指導食用植物油進口商按照《食用植物油進口商自主檢查指南(試行)》要求,制定進口商年度自主檢查計劃,對境外食用植物油生產企業進行自主檢查,并據此對境外供應商進行評估,確定合格供應商,要求和指導境外生產企業按照我國要求進行生產,保證其輸華食用植物油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鼓勵進口商主動向檢驗檢疫部門提交年度自主檢查報告。

      二、嚴格口岸檢驗檢疫

      (一)嚴格受理報檢。2013年1月1日起,進口食用植物油報檢時,除按要求提供箱單、合同、發票、進出口商備案號、原產地證書、《植物檢疫證書》(有P/Q要求但進境后不再分裝或加工的預包裝食用植物油除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文件(轉基因食用植物油)等材料外,還需提供:

      1.進口食用植物油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證明文件,并在報檢單“合同訂立的特殊條款以及其他要求”欄中注明其產品境外生產企業名稱。

      2.對于散裝食用植物油,應當按照《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運輸工具要求的公告》(總局2012年第80號公告)要求,提供運輸工具前三航次裝載貨物名單。

      3.受理報檢后,各局應將進口商報檢時在“合同訂立的特殊條款以及其他要求”欄中注明的“境外生產企業名稱”錄入到CIQ 2000系統“生產單位”一欄。

      (二)嚴格檢驗檢疫。

      1.嚴格執行標準。各局要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對進口食用植物油實施檢驗。

      2.嚴格出具證書。對經檢驗合格的進口食用植物油出具衛生證書,允許進口;進口非直接供人類食用的植物油的衛生證書中應注明“該批食用植物油未經加工精煉,不得供人類直接食用”。

      3.嚴格不合格處理。經檢驗不合格的進口食用植物油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做退運或銷毀處理,不允許進口。

      4.嚴格預警通報。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境外同一家生產企業生產的食用植物油1年內3次被檢驗檢疫機構檢出衛生指標或強制指標不合格的,總局將發布風險預警通報。各局應當根據風險預警通報的規定,要求進口商嚴格按照《食用植物油進口商自主檢查指南(試行)》對境外生產企業進行自主檢查,指導其進行技術整改,消除風險隱患。境外生產企業和進口商經整改符合我國要求后,應當由進口商提出申請,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同意上報總局。總局發布通報解除風險預警后,各局方可繼續受理其產品進口報檢。

      5.嚴格運輸工具檢驗。2013年1月1日起,各局按照《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運輸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80號)要求,對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運輸工具進行檢驗。運輸工具材質及前三航次裝載貨物不符合要求的,不準進口。

      (三)嚴格執行規定。對于總局文件規定允許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管下進行技術處理的進口食用植物油(大豆原油溶劑殘留項目),應在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中注明“該批貨物須在檢驗檢疫監管下加工精煉復檢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嚴密后續監管

      (一)加強對允許技術處理進口食用植物油后續監管。

      1.就地儲存或加工。對于總局規定允許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管下進行技術處理的進口食用植物油,原則上僅允許在進口口岸進行儲存或精煉加工。

      2.嚴密后續監管。確需調離口岸進行儲存、精煉或再次調離儲存地的,應嚴格按照《按規定允許技術處理的進口食用植物油監管工作規范(試行)》要求,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儲存或加工地檢驗檢疫機構評估同意后方可調離。儲存或加工地檢驗檢疫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實施監管,精煉加工復檢合格后方允許銷售或使用。

      (二)加強進口商監管。制定年度督查計劃,對食用植物油進口商配備食品安全員、開展自主檢查和建立進口和銷售記錄等情況進行督察。

      進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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