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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工作制度(試行)(國質檢質〔2011〕240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17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國質檢質〔2011〕240號
    發布日期 2011-05-13 生效日期 暫無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暫無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認監委、標準委,總局有關司(廳、局),有關直屬掛靠單位,質檢系統所屬質檢中心:

     

      為了加強和規范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工作,總局制定了《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工作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做好貫徹執行工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工作,準確分析評估產品質量狀況,及時發布產品質量和安全風險預警,提高質檢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更好地服務政府和相關部門決策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產品質量狀況分析是指根據統計調查數據,對報告周期內全國、行業或區域內產品質量現狀、趨勢、特點進行分析、評價,查找存在的問題,提出措施和建議的一項綜合性管理工作。

     

      第三條  產品質量狀況分析的內容主要是對制造業產品質量安全和一般性產品質量問題進行分析。產品質量狀況分析種類分為綜合分析和專題分析。綜合分析主要動態反映報告周期內產品質量總體狀況。專題分析主要是反映報告周期內熱點或重點產品(行業、區域)的質量狀況,或針對具體質量問題、質量事件展開的分析。

     

      各級質檢部門可根據實際開展服務質量、工程質量、環境質量狀況分析。

     

      第四條  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堅持數據準確、分析務實、評價客觀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各級質檢部門)開展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工作適用本制度。

     

      進出口商品質量分析工作按《進出口商品質量分析工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工作實行國家、省、市、縣四級管理,上級質檢部門負責對下級質檢部門質量狀況分析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下級質檢部門要向上級質檢部門反饋開展質量狀況分析的具體情況。

     

      各級質檢部門要聯合開展本轄區的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工作,并向國務院和地方政府提交涵蓋國內產品和出口商品質量狀況的分析報告。

     

      第七條  質檢總局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一)開展全國產品質量狀況統計與分析工作,形成分析報告;

     

      (二)組織開展全國、熱點或重點產品(行業、區域)的質量狀況調查;組織開展質量政策變動對產品質量影響的跟蹤分析,對重大監管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評估;

     

      (三)定期或不定期發布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報告;

     

      (四)建立質量狀況會商制度,按季度召開會商會議,研究質量問題,提出政策建議;

     

      (五)建立健全質量指標體系和分析評價方法,建立數據收集制度,協調開發統計與分析信息管理系統,并推廣使用;

     

      (六)制定和完善相關工作制度,舉辦業務培訓與交流,指導地方開展分析工作;

     

      (七)與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科研院所、質檢機構等建立合作機制,共同推進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工作。

     

      第八條  地方各級質檢部門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工作的主要職責是貫徹上級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工作要求,負責分析和評價本地區及行業產品質量狀況,推動本級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工作,組織指導下一級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工作。

     

      第三章  工作機制

     

      第九條  質檢總局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工作機制包括會商會議組織、質檢信息上報、業務信息報送和質量狀況調查等內容。

     

      第十條  會商會議組織。質檢總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報告會商會議,分析當前質量狀況,研究提出加強產品質量工作的措施。會商會議由分管質量工作的局領導主持,年度質量狀況分析報告或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時可由局長主持,總師、認監委、標準委、相關司(廳、局)主要負責人參加,直屬掛靠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質量專家視情參加。認監委、標準委、相關司(廳、局)、直屬掛靠單位、國家質檢中心提供分析素材,質量管理司負責編寫和匯報分析報告。

     

      第十一條  質檢信息上報。質檢系統內所屬國家質檢中心要在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質量管理司上報前一季度產品質量狀況分析素材。素材內容見附件1。

     

      第十二條  業務信息報送。認監委、標準委,質檢總局相關司(廳、局)、直屬掛靠單位要在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質量管理司提供業務專題分析素材及統計報表。素材內容見附件2,統計報表內容見附件3。

     

      第十三條  質量狀況調查。質檢總局聯合或者委托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科研院所、質檢機構等共同開展質量狀況調查工作。可采取全面調查或抽樣調查、經常性調查或一次性調查等多種方式,調查結果要形成調查評估報告或質量狀況專題分析報告。

     

      第十四條  省級質檢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參照質檢總局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工作機制,確定具體工作方式和內容。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質檢部門每季度開展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形成分析報告。省級質檢部門要在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匯總形成的本地區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報告以書面形式上報總局質量管理司。產品質量狀況出現重大問題時,要及時報告。

     

      第四章  分析報告

     

      第十六條  全國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報告的形成主要包括匯總信息、編寫報告、審批核準、報送發布和后續跟蹤五個環節。全國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質量安全狀況、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采取的工作措施和成效、質量安全隱患和預警分析、下一步措施和建議等內容。

     

      第十七條  各省可參照全國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報告形成的流程執行。

     

      地方綜合分析報告的內容和格式可參照《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報告編寫規范》(附件4)。地方專題分析報告可根據實際工作,圍繞區域支柱產業和重點產品的質量狀況分析編寫。

     

      第十八條  全國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報告每半年一次,分別對上半年和全年的產品質量狀況進行分析。地方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報告每季度一次,分別對每季度和年度的產品質量狀況進行分析。

     

      第十九條  全國產品質量狀況分析的有關信息經總局領導批準后,定期向國務院報告,向國家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或相關行業通報,或向社會公布。

     

      地方產品質量狀況分析的有關信息,由各級質檢部門負責定期向當地政府、社會或企業通報,同時逐級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各級質檢部門對開展產品質量狀況分析所需要的數據信息和文字材料,按照規范、完整、及時、準確、連貫的原則建立分析檔案,實施動態管理。

     

      第五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一條  質檢總局建立總局領導統一領導,質量管理司牽頭負責,認監委、標準委、相關司(廳、局)共同參與,密切配合的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工作保障體系。認監委、標準委、相關司(廳、局)、直屬掛靠單位要指定專人參與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工作。

     

      各級質檢部門要明確負責質量統計分析工作的機構,指導管理本單位和轄區內質量統計分析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質檢部門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工作經費和工作條件,確保工作順利開展。要選配責任心強、熟悉質量、統計和計算機業務的人員專職從事質量統計分析工作。

     

      第二十三條  質檢總局每年對開展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工作的單位進行檢查、考評,將檢查結果在全國范圍內進行通報,對在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工作中發揮突出作用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統計數據、報告內容出現重大失誤,或者上報不及時的單位或個人提出批評,并視情追究相關單位或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方案,報總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附件中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報告編寫規范、分析素材、統計報表是本制度的組成部分,相關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做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國家質檢中心產品質量狀況分析素材模板(試行)

     

      附件2:   總局相關單位需協助提供的業務專題分析素材模板(試行)

     

         國質檢質2011年240號附件產品質量統計分析報表基礎表.xls

     

      附件4:   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報告編寫規范(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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