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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部關于食品命名和功效暗示禁令的公告(衛生部公告2007年第7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25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衛生部

    衛生部

    發布文號 衛生部公告2007年第7號
    發布日期 2007-03-24 生效日期 2007-03-24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暫無

      近期,我部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部分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仿冒藥品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問題比較突出,有的擅自使用藥品名稱命名食品,如“板藍根××”、“清開靈××”等;有的非法添加藥物原料;還有的夸大宣傳,暗示具有治療作用。這些違法行為不僅擾亂了食品零售市場秩序,還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為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食品生產單位要嚴格執行《健康相關產品命名規定》(衛法監發〔2001〕109號)第八條的規定,禁止使用已經批準的藥品名命名其生產的食品,食品經營單位(包括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零售藥店)不得購入、貯存、陳列和銷售與已經批準的藥品名稱相同的食品。

      二、任何食品中不得添加《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衛法監發〔2002〕51號)所列的物品。除保健食品外,食品不得夸大宣傳任何特定的保健功效。

      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和《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不得擅自越權審批食品,也不得在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許可項目”欄中擅自增加除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和新資源食品以外的特定的食品名稱。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有關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并通報。

      四、消費者如發現仿冒藥品生產經營的食品,可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投訴和舉報。

      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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