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按土壤應用功能、保護目標和土壤主要性質,規定了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濃度指標值及相應的監測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農田、蔬菜地、茶園、果園、牧嘗林地、自然保護區等地的土壤。廢止依據: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等兩項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公告本標準于2018-08-01被GB 15618-2018 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