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6月29日消息(記者劉杰 通訊員方茜 高瓊芳)海南儋州男子鄭某平故意在生產、銷售的米粉中摻入硼砂、明礬以及苯甲酸鈉(防腐劑)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記者29日從儋州市人民法院獲悉,鄭某平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為了讓生產的米粉起到增筋、收水以及延長存放時間的作用,鄭某平在生產過程中添加硼砂、明礬以及苯甲酸鈉等非食用物質和食品添加劑,并銷售給儋州市木棠鎮上的多家飯店。2016年1月12日、23日,儋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兩次對鄭某平生產米粉的場地進行檢查,對其生產的米粉進行抽樣送檢。經海南省食品檢驗檢測中心檢測,鄭某平2016年1月12日生產的米粉中含有硼砂13mg/kg、鋁60mg/kg、苯甲酸鈉0.37mg/kg;1月23日生產的米粉中含有苯甲酸鈉0.7mg/kg,兩次生產米粉的重量分別為600斤和700斤,均已銷售。2016年1月23日,儋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依法查獲鄭某平的米粉生產場地,現場扣押硼砂、明礬、苯甲酸鈉等食品添加劑。
儋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平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