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19年5月31日《關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9年第18號),涉及我省1家食品經營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甘肅國芳綜合超市有限公司長虹店經營的山椒鳳爪(輻照食品)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檢的甘肅國芳綜合超市有限公司長虹店經營的生產日期為2018年05月27日的山椒鳳爪(輻照食品)菌落總數不合格。
(二)依法處罰情況
經營環節:對甘肅國芳綜合超市有限公司長虹店進行檢查,企業購進40袋, 共計6.8公斤, 貨值432元,全部零售完畢,無法召回。本案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蘭州市城關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該案“甘肅國芳綜合超市有限公司長虹店”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并未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應免于行政處罰,故不予立案處罰。應依法追溯到該批次“山椒鳳爪(輻照食品)”的生產企業“重慶奇爽(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地址在重慶市九龍坡區銅罐驛鎮銅陶路1號,由所在地重慶市九龍坡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核查處理,蘭州市城關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向重慶市九龍坡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出 蘭城食藥監協函(2018)25號《協查函》。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嚴把質量關,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