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9年第34號),涉及黑龍江省哈爾濱潤富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3批次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經哈爾濱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檢驗,黑龍江省哈爾濱潤富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山東華康蜂業有限公司生產的3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稱分別為枇杷蜂蜜、蜂蜜和嗡嗡樂蜂蜜,標稱生產日期分別為2019年1月16日、2018年12月4日和2018年6月1日,不合格檢驗項目均為諾氟沙星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 2292 號《發布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 4 種獸藥的決定》要求(詳見附件)。
經營者信息:哈爾濱潤富商業有限公司,經營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68號。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哈爾濱市香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經營場所實施了現場檢查,責令哈爾濱潤富商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召回上述抽檢不合格食品,并依法對庫存不合格食品實施封存扣押措施。經查明,哈爾濱潤富商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不合格枇杷蜂蜜24瓶,銷售21瓶,庫存3瓶,貨值1000.8元;購進蜂蜜36瓶,銷售15瓶,庫存21瓶,貨值1033.2元;購進嗡嗡樂蜂蜜36瓶,銷售23瓶,庫存13瓶,貨值1188元。
哈爾濱市香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0日對哈爾濱潤富商業有限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哈爾濱潤富商業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枇杷蜂蜜、蜂蜜和嗡嗡樂蜂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三項的規定,但鑒于哈爾濱潤富商業有限公司積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主動及時組織召回不合格食品,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哈爾濱市香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對其免于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哈香市監食品免罰字〔2019〕50507號)。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