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用于科研、藥用、展示的野生動物進行檢疫檢驗,可行嗎?3月1日下午,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教授、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錢葉芳等9位法律領域專家共同表示:不可行。
這9位專家今天聯名提出了《全面禁止野生動物商業性人工繁育的修法建議》(下稱《修法建議》),呼吁國家進一步修法全面禁止野生動物的商業性人工繁育和利用,包括藥用、毛皮獲取等,同時采取有力措施,幫助現有商業性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利用行業退出和轉型。
“全面禁止野生動物商業性人工繁育,有利于更加徹底地避免制度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錢葉芳在電話中對第一財經記者說。
錢葉芳說,所謂制度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是指制度缺陷引發的風險。世界各地新發傳染病越來越頻繁,70%以上源于動物,這使得動物防疫變得前所未有的重要。陸生動物檢疫包括產地檢疫、屠宰檢疫兩個環節。各類動物法以及食品安全法都不應當與《動物防疫法》相沖突。
日前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下稱《決定》)規定,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
“然而,檢疫檢驗談何容易?”《修法建議》稱,野生動物在《動物防疫法》上只有產地檢疫要求,而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設計了人工繁育制度,此可謂制度性風險。
《修法建議》稱,公開信息顯示,絕大多數野生動物連產地檢疫都無法進行。制定屠宰檢疫規程更加不可行,首先是因為野生動物種類太多,不可能一一分門類制定;其次是因為野生動物屠宰是小眾而非大眾,沒有必要制定;最重要的是人類對野生動物所攜帶的病毒及其傳播方式的了解十分有限,無法制定屠宰檢疫規程。病原體并不考慮和挑剔宿主動物是野生還是人工繁育的,是食用的、藥用的還是毛皮用的。
錢葉芳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實際上,無論是SARS還是新型冠狀病毒都不是在烹飪后吃出來的,因為病毒不耐高溫。多數情況是在宰殺的過程中人類感染了動物攜帶的病毒,而食用、藥用、皮毛獲取等等,宰殺是必經的環節。而且,食用和非食用本身很難截然分開,比如果子貍有食用、藥用、毛皮用三種用途。
錢葉芳說,此外還要考慮到的制度性風險是食用禁令可能會刺激食用型人工養殖向非食用型轉化,以及非食用型人工養殖為食用型洗白,變相食用。同時,非食用養殖也無法避免盜獵洗白、野外盜種和走私,無法阻擋自然界中不斷變異的病毒,即便強行制定檢疫標準,也充滿了風險。武漢爆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比2003年SARS病毒更為不可捉摸,無人能預測下個病毒會如何變異。
專家們在《修法建議》中認為,野生動物人工養殖經濟利益欠缺正當性、科學性和合理性,與國家利益和全國人民的長遠利益相沖突,不應當獲得法律的保障,完全可以設計合理的退出機制,以其他致富途徑、就業渠道和人工藥物替代。
《修法建議》認為,全面禁止野生動物商業性人工繁育,還有利于野生動物養殖產業轉型和人工替代品研發,有利于避免無效的執法成本。動物入藥可以以草藥或西藥替代,現代技術也足以研發出人工替代品。人工麝香、人工牛黃、人工虎骨粉,上世紀90年代末都已紛紛投產。
專家們建議,將保護范圍擴大到所有的野生動物。禁止公益目的之外的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國家支持因科學研究、物種保護、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公益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對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藥品、服飾或其他商品。禁止為食用、藥用或其他目的非法購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物種保護、文物保護或者其他公益目的,需要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
專家們還建議,自新法生效之日起,不再發放野生動物商業性經營的《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經營利用許可證》,禁止建立新的非食用人工繁育場,新法生效三年后全面關閉商業性人工繁育場。
附:建議學者名單
錢葉芳,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社會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蔡守秋,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教授、原所長,博士生導師,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原會長
孫江,西北政法大學動物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導
高利紅,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中國環境資源法學會副會長
張建偉,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教授,博導
黃明健,澳門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澳門科技大學教授、博導
丁彩霞,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委員
王平,北京聯合大學應用文理學院法律系主任、教授
陳真亮,浙江農林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