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3月2日晚間,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向公眾征求意見。該《規定》擬于3月中旬進行審議,征求意見截至3月9日。
《規定》明確了廣州市內禁食的野生動物范圍,涵蓋了幾乎所有的陸生野生動物: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和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對于食用禁食野生動物的,每人最高罰2萬元,對組織食用者則最高罰5萬元。
不論野外自然生長或人工繁育飼養,陸生野生動物均禁食
《規定》列出了廣州市內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制品類別:
(一)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二)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
(三)本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
(四)國家、省有關規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的物種和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的物種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該《規定》列出的禁食野生動物范圍大于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保護范圍,涵蓋了幾乎所有的陸生野生動物,包括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的與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
對于允許食用的“例外”情況,《規定》采用了列“白名單”辦法,即,只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的物種和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的物種除外。
食用野生動物的每人最高罰2萬元
由于該《規定》制定的禁食范圍大于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范圍,相應罰則也分“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以下簡稱“法定保護野生動物”)和“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制品”(以下簡稱“其他禁食動物”)兩種情況,分別進行規定,前者的處罰力度比后者更大。
《規定》提出,酒樓、餐館、飯堂等餐飲經營者不得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若有違反,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罰款。
罰款標準是:對于食用法定保護野生動物的,食用人每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于食用其他禁食動物的,對食用人每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以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制品的名稱、別稱、圖案制作招牌、菜譜或者相關宣傳資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自行拆除、銷毀相關招牌、菜譜等,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作為藥品使用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得以藥膳的名義食用或者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為食用而獵捕、人工繁育、飼養禁食動物,即使沒收入也要罰款
《規定》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人工繁育、飼養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因科研、展示、物種保護等非食用用途需要獵捕、人工繁育、飼養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若有違反,對于以食用為目的獵捕法定保護野生動物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從重處罰;獵捕其他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以食用為目的人工繁育、飼養行為,若是繁育飼養法定保護野生動物,處以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若是繁育飼養其他禁食動物,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也要處一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食用而經營、運輸、貯存禁食動物:最高罰十倍
《規定》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食用為目的經營、運輸、貯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若有違反,除了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分不同情況制定了不同罰則,如,經營禁食野生動物的,罰款最高限額為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的十倍,即使沒有違法所得,也要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交易市場也要擔責:沒有違法所得也要罰1萬至5萬
同時,《規定》提出,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不得為以食用為目的經營、運輸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提供場地、倉儲、中介等服務。
也就是說,交易市場即使沒有直接參與經營禁食野生動物的行為,但只要為經營者提供了場所、倉儲、中介等服務的,也要擔責,并有相應罰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議與意見反饋渠道:
請于3月9日前以信函或者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也可登錄“廣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發表意見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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