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3月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釘釘視頻在線公開開庭審理被告宋某侵權責任公益訴訟一案,當庭以被告宋某獵捕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侵權責任為由,判決賠償損失人民幣558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宋某于2016年12月23曰在衢化街道缸窯村附近山上通過安置鐵夾、設套的方式捕獲一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白鷴,2017年2月至4月期間在黃壇口鄉紫薇村附近山上夾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鬣羚一只,豬獾一只,并致白鷴、鬣羚死亡。
衢江區林業局出具《涉案野生動物價值認定意見》, 認定上述三只非法獵捕的野生動物的價值合計為55800元。
此前,被告宋某因該案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已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額8000元。衢江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宋某獵捕野生動物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后,于2019年12月5日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宋某為滿足個人的口腹之欲,在未取得特許獵捕證的情況下,擅自獵捕野生動物,其中白鷴和鬣羚還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過錯明顯。2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決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被告宋某非法獵取野生動物并食用的行為,不僅存在不可預知的環境與健康風險,還直接侵害了國家對于野生動物資源的所有權,造成了案涉野生動物死亡滅失的嚴重損失,且該損失難以彌補,同時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當地生態平衡,損害了當地生物多樣性,導致社會公共利益貶損,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