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到底算是財產還是孩子呢?這個問題困擾著許多人。不過在今年的年初,美國有部分州頒布法律,要在離婚案當中將狗狗當做是一個需要照顧的孩子來考慮。如果是這么想的話,那么在離婚后,另外一方支付飼養費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當然我們只是這么想想,但是在臺灣,真的有人這么向法官申請了。
梁女士和盧先生在5年前就已經分居了,但是他們共同飼養的馬爾濟斯犬,銀狐犬和吉娃娃都是跟著盧先生一起生活的。然而最近,盧先生卻突然向法院申訴要求前妻支付飼養費,根據新北市公告的貓犬飼養收費標準,向前妻討要87.6萬飼養費,以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規定提清償債務訴訟。
在一審的時候,新北地方法院認為狗狗已經受讓給了盧先生,否則一般人不會照顧不屬于自己的狗狗那么多年。駁回盧先生的訴訟,然而盧先生堅持上訴。他認為這些狗狗都是前妻擅自帶回來的,但在2013年分居以后,她就將狗狗棄養了,他僅僅是基于人道主義飼養它們理應讓前妻支付飼養費。按照新北市的飼養標準,一狗一日收費200元,四年下來這個飼養費就高達87.6萬元。
梁女士則認為,狗狗其實他們還是夫妻的時候一起飼養的,理論上他對狗狗也有飼養的義務。而且盧先生不能證明他為狗狗花了多少錢,87.6萬這個要求完全不合理。。她說,如果前夫不愿飼養,大可自行轉送、轉賣他人,但他卻沒有做,可見他是自愿繼續飼養。
但根據法院的調查得知,有兩只狗狗是2010年是,梁女士領養的,芯片中登記的飼主是她。在法院擺出這些證據以后,梁女士一時承認所有狗的開銷都是她在支出,但又認為前夫天天和狗狗玩,也沒見他反對。同時,她又表示,在離婚以后,他說過要將狗狗歸還,但沒有持續地商量下去,所以導致狗狗至今仍未歸還。法官綜合以上供詞和證據,認定梁女士并沒有放棄狗狗飼主的身份,也沒有將狗狗讓與盧先生。
法院判決梁小姐應該支付盧先生三只狗狗的飼養費用,但并不是盧先生申請的87.6萬元,而是根據盧先生可以提供的所有單據的總額進行支付,最后梁女士被判支付飼養費用34240元,并將狗狗帶回飼養。
在給各位描述完這起神奇的案件以后,小編都不知道該如何評論夫妻雙方。只能說一句,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吧。唯一的好結果是,這三只狗狗因此而出名了,我們再也不需要擔心它們被虐待或者是無人照顧了...畢竟大家現在都知道該找誰算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