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召開在即,民法典草案即將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中國民法典呼之欲出。民法典可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和民事關系都能在里面找到依據。
民法典草案審議通過并開始施行后,現行的婚姻法就要廢止。記者盤點發現,相較于婚姻法,民法典草案對于夫妻個人財產、共同財產范圍的劃分有了較大變動,值得關注。
□河南法制報記者王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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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單方舉債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
李某和張某因感情不和鬧離婚。法院在審理時發現,李某婚后欠下近百萬元的外債。張某表示從來不知道李某在外面借了錢,也從來沒有用過這些錢。李某認為,既然婚后的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共有,那么婚后的債務也應該由夫妻雙方共擔。二人為此吵得不可開交。
婚內單方舉債究竟算誰的?現行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2018年1月,最高法院出臺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各方面認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較為穩妥,應該吸收進民法典。
民法典草案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制度屬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涉及對夫妻一方財產權利、夫妻另一方財產權利與債權人債權之間的三方利益平衡。”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張建民表示,民法典草案完善了夫妻共同債務制度,體現了立法對群眾所盼所需的回應,有助于統一法律適用、避免司法實踐中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出現困難和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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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擴大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草案將勞務報酬和投資收益明確列為夫妻共同財產。”河南鴻基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艷民介紹,勞務報酬和工資、獎金性質類似,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勞動收入,而投資收益則復雜得多。投資收益既指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財產進行投資所獲的收益,也包含一方利用個人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進行投資活動所獲得的收益。
民法典草案通過以后,如何判定婚后或者婚前的投資收益呢?王艷民通過舉例對此進行了說明。
1.趙先生在婚前有個人現金100萬元?;楹?,他用100萬元購買了某理財產品。離婚時,該理財產品的理財收益屬于共同財產將被分割,因為購買理財屬于投資活動。
2.錢女士在婚前有個人現金100萬元?;楹螅龑?00萬元存為銀行定期存款。離婚時,該定期存款的利息仍屬于王女士個人財產。因為利息屬于法定孳息,而個人財產的孳息仍屬于個人財產。
3.李女士在婚前買了一只股票?;楹螅恢庇匈I入賣出的操作。離婚時,該股票的收益屬于共同財產將被分割,因為買賣股票屬于投資活動。
4.孫先生在婚前買了一只股票,然后轉頭就把這事給忘了,婚后也沒有任何買賣操作。離婚時,該股票的收益屬于個人財產,因為孫先生在婚后沒有對該股票進行過任何投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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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所得賠償或補償均為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第1063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現行婚姻法,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醫療費和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明確屬于個人財產,另一方不得染指,但對于其他賠償或補償是否屬于個人財產則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
比如殘疾賠償金,現行的司法實踐認為,殘疾賠償金系賠償勞動能力本身的喪失,一方在婚姻期間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婚姻期間夫妻收入的減少,而殘疾賠償金具有填補該損失的作用,故殘疾賠償金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而民法典草案明確將夫妻一方因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賠償和補償,包括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原來爭議較大的人身損害費用,都列為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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