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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畜牧業健康養殖和規模化生產的意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03 18:36:39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暫無 發布日期 2007-12-06 生效日期 2007-12-06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其他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推動畜牧業優先發展,推廣健康安全的養殖模式,提高養殖業規模化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全省畜牧業健康養殖和規模化生產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標準化生產為主線,以提高資源利用率、改善人居環境、生產優質安全畜產品、增加農民收入為目標,大力推廣健康養殖,發展規模飼養,加快畜牧業生產方式轉變,推動畜牧業產業全面升級,實現全省牧業經濟三年登上新臺階。

     

      (二)基本原則。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有序推進;堅持政府扶持,多元投入,合力建設;推行清潔生產、健康養殖,實現畜牧業生產與環境安全和諧發展。

     

      (三)總體目標。到2010年全省畜禽規模化飼養比例由2006年末50%(其中,規模養殖戶飼養比例占45%)增加到70%(其中,規模養殖戶飼養比例占50%),畜禽糞便等污染物處理、循環利用率由30%增加到50%以上;到2020年,全省畜禽規模化飼養比例增加到90%以上(其中,規模養殖戶飼養比例占40%左右),畜禽糞便等污染物處理、循環利用率達到90%以上,基本實現清潔生產、健康養殖,畜禽飼養的規模化、標準化水平全面提升,人畜混居、畜禽混養的傳統生產方式得到基本改變。

     

      二、科學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四)省和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制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的目標、任務和具體規劃,合理布局、分步實施。搞好水、電、路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生產創造必要條件。

     

      (五)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要建在地勢平坦干燥、背風向陽、未被污染、無疫病的地方;距鐵路、公路、城鎮、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500米以上,距離居民區上風向2000米以上;距離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屠宰場、畜產品加工廠、畜禽交易市場、垃圾及污水處理場所等1000米以上,要遠離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生產區、生活區、隔離區、污物處理區、病畜禽無害化處理區明顯分離。

     

      (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規模標準為:蛋雞存欄2000只以上;肉雞年出欄5000只以上;生豬年出欄30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50頭以上;羊存欄100只以上;奶牛存欄50頭以上;兔年出欄5000只以上;鹿存欄30只以上;貂、狐、貉存欄均在100只以上;鵝、鴨存欄分別在1000只和2000只以上。

     

      三、大力推廣健康養殖

     

      (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必須建設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環保處理設施,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用水要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不得使用國家禁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及獸藥等投入品,嚴格執行休藥期的規定。推行清潔安全生產。

     

      (八)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必須建設獸醫室,配備專職防治人員。隔離觀察舍、消毒池、消毒室,畜禽污染物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配套設施齊全。同場和同小區內不得飼養兩種以上的畜禽。飼養、防疫、診療等從業人員無人畜共患病。

     

      (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要建立養殖檔案,記錄養殖畜禽的品種、來源、數量、繁殖記錄和進出場日期;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名稱、產地、規格、批號、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檢疫、免疫、消毒、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十)按照國家無公害、綠色、有機畜產品標準要求,對符合條件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生產的畜禽產品,開展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建立完善畜產品安全追溯制度,加強 “從飼養場到餐桌 ”的全程監管,提升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為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有利條件。

     

      四、合理安排規模化養殖用地

     

      (十一)縣級畜牧主管部門要依據上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本地畜牧業生產基礎、農業資源條件等,編制好縣級畜牧業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和方向,提出規模化養殖用地的數量、布局和規模要求。在當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尚未修編的情況下,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于規模化養殖用地實行一事一議,依照現行土地利用規劃,做好用地論證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時,要統籌安排,滿足畜牧業規模化養殖用地需求。

     

      (十二)規模化養殖用地的規劃布局和選址,應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對確定的畜禽規模化養殖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途,防止借國家鼓勵規模化養殖之機圈占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十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十四)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模化養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鄉(鎮)國土所要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并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則上不收取保證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

     

      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縣(市)、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并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其中,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占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附屬設施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準權限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十五)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有關手續完備后,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工作。因建設確需占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應根據規劃布局和養殖企業或個人要求,重新相應落實新的養殖用地,依法保護養殖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實際出發,把推進健康養殖、規模化生產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各級畜牧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指導、管理、監督、協調、服務的職能作用。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建設、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進畜牧業生產方式轉變,促進現代牧業經濟發展。

     

      (十七)新農村建設資金和農業產業化資金要重點向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傾斜。根據農業產業化貸款貼息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貸款戶予以貼息補助。銀信部門對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生產所需的流動資金要優先給予貸款支持。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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