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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部等6部局關于含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標識規定的公告(2009年第1號公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26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衛生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農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衛生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農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布文號 2009年第1號公告
    發布日期 2009-02-06 生效日期 暫無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暫無

      為規范含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的標識,保護消費者的健康權益,根據《食品衛生法》和《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對含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的標識作出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蘆薈產品中僅有庫拉索蘆薈凝膠可用于食品生產加工。新資源食品庫拉索蘆薈凝膠來源于庫拉索蘆薈葉片的可食用部位凝膠肉,是以庫拉索蘆薈葉片為原料,經瀝醌清洗、去皮、漂燙、殺菌等步驟制成的無色透明至乳白色凝膠,可用于各類食品,每日食用量應不大于30克。但是,孕婦、嬰幼兒不宜食用。

     

      二、添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必須標注“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字樣,并應當在配料表中標注“庫拉索蘆薈凝膠”.

     

      三、添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包裝主視頁面或食品名稱可選擇僅標注“蘆薈”字樣,標識內容不應誤導消費者。

     

      四、企業應在企業標準中對添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規定。若無法確保消費者蘆薈日攝入量在安全范圍內,應在包裝上標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語。

     

      五、含蘆薈的保健食品應當按照保健食品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自2009年9月1日起,生產和市場銷售的含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特此公告。

     

      衛生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農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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