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海南旺佳旺商貿有限公司濱江帝景店經營6-芐基腺嘌呤超標黃豆芽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0年12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新大洲大道357號濱江帝景小區S6號商業樓海南旺佳旺商貿有限公司濱江帝景店經營的黃豆芽進行監督抽檢,經海南省食品檢驗檢測中心檢測,并于2020年12月30日出具檢驗報告(編號:No:SPC20205304),檢驗報告顯示上述黃豆芽6-芐基腺嘌呤實測值為0.0364mg/kg,標準指標為不得檢出,檢驗結論為6-芐基腺嘌呤(6-BA)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2015年第11號《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批次黃豆芽配送日期為2020年12月17日。
(二)對經營銷售單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2020年12月31日,我局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傳來的《檢驗報告》(No:SPC20205304),顯示黃豆芽檢驗結論為6-芐基腺嘌呤(6-BA)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2015年第11號《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海南省食品檢驗檢測中心。
經查明,當事人總公司海南旺佳旺商貿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在海南冠文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共購進260kg黃豆芽,當事人總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當天配送上述黃豆芽15kg至當事人處,進貨單價2.4元/kg,現場檢查時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單價3.15元/kg,銷售總價819元。當事人提供上述總公司海南旺佳旺商貿有限公司購進黃豆芽的進貨單據、上述黃豆芽的配送記錄、供貨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材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履行進貨查驗等法律義務,并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黃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給予免于處罰。
(三)當事人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進一步落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我局對其整改后的情況進行復查,復查結果合格。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經查,該批次不合格黃豆芽是當事人海南旺佳旺商貿有限公司濱江帝景店的總公司海南旺佳旺商貿有限公司從海南冠文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采購后于2020年12月17日配送至當事人處,我局執法人員對海南冠文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詢問調查,海南冠文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承認上述黃豆芽于2020年12月17日銷售給海南旺佳旺商貿有限公司。
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瓊山分局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