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忠縣人陳某因銷售假“茅臺”酒及假“茅臺”酒商標標識,近日被貴州省大方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5萬元,通過省級以上公開媒體,向不特定消費者賠禮道歉。
法院查明,2017年5月,陳某冒用楊某名字,租用位于貴陽市花溪區王寬鄉的兩個倉庫,以及小河區的一處商鋪,用于堆放其回收的假“茅臺”酒及“茅臺”酒包材,并利用順豐、德幫物流方式對外銷售。2018年9月28日,陳某在倉庫裝貨時被公安機關抓獲?,F場查獲案值187648元的“茅臺”酒128瓶,“茅臺”酒包材18704件,尚未銷售的“茅臺”酒商標標識70675件。經鑒定,上述“茅臺”酒及包材均屬冒牌貨。
2019年1月31日,檢察機關以被告人陳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及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提起公訴的同時,向大方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其在省級以上媒體向購買、飲用過其銷售的假“茅臺”酒的消費者賠禮道歉。
大方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明知是假冒“茅臺”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收購、銷售的行為,以及明知是假冒“茅臺”酒商標標識而予以銷售的行為,分別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及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5萬元。對于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大方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銷售假“茅臺”酒,在侵犯商標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向不特定的消費者賠禮道歉。據此判令被告人陳某通過省級以上公開媒體向不特定的消費者賠禮道歉,公告費用由陳某負擔。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陳某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被告人陳某已于今年11月8日,通過《工人日報》刊登了致消費者的道歉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