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2020年2月18日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淮市監處〔2020〕21號)》,淮南百大合家福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人民路分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淮市監處〔2020〕21號
當事人: 淮南百大合家福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人民路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91340400566395320
住所(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南路318號
法定代表人: 童迺國 身份證編號:XXXXXXXXXXXXXXXXXXX
聯系電話: XXXXXXXXXXXX 其他聯系方式: ——
聯系地址: 合肥市廬陽區鋼村路鋼鐵新村7號樓208室
2019年11月18日,我支隊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檢檢測信息系統交辦的不合格《檢驗報告》(NO:AHA2019-SGC-04939):淮南百大合家福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人民路分店經營的,標注規格型號為318克/袋,生產日期為2019-09-09的大棗紅糖(紅糖制品),經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監督抽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19年11月21日,執法人員將不合格《檢驗報告》送達至當事人。
你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我局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執法人員于2019年11月29日對你公司的被委托人鄧媛進行了詢問調查,你公司在相關文書上予以簽名認可。
經調查,你公司于2019年09月11日從“安徽養之緣農產品有限公司”采購標稱“大棗紅糖(紅糖制品)”(規格型號:318克/袋,生產日期:2019-09-09),數量:40袋,銷售了15袋,剩余25袋已被扣押。成本價是5.80元/袋,銷售價是8.50元/袋,違法所得40.50元,貨值金額340.00元。你公司提供購進記錄和銷售記錄以及隨貨通行的出廠檢驗報告。
你公司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立即對貨架及倉庫進行排查,在店內醒目位置張貼召回公告,告知消費者對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食品檢驗不合格報告食品抽樣單、檢驗報告、現場檢查筆錄各一份,證明查處你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任務來源;
2. 淮南百大合家福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人民路分店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童迺國身份證、授權委托書、鄧媛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你公司組織情況、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情況;
3. 詢問筆錄、“合家福進貨單”、“銷售清單”各一份,證明淮南百大合家福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人民路分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時間、數量、成本價和銷售價;
4. 安徽養之緣農產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合肥金玉超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大棗紅糖(紅糖制品)”同批次出廠檢驗報告各一份,證明你公司合法的進貨來源;
5、詢問筆錄、“召回公告”、召回材料的相關照片各一份,證明你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召回情況。
你公司在店面醒目位置張貼召回公告,對不合格食品予以召回,符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三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
2020年2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淮市監食藥稽罰告〔2019〕42號),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聽證要求和陳述、申辯意見。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我局認為,你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參照《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給予你公司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肆拾元伍角整(40.50元);
2、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
3、并處罰款壹萬元整(1000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到淮南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地址:淮南市山南新區淮河大道與泰康路交口)開具《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于5日內到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