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口龍華鑫春梅蔬菜攤經營的黃豆芽
(一)不合格黃豆芽基本情況
2020年9月24日,海南省食品檢驗檢測中心受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派工作人員與我局執法人員一起到海口市龍華區白水塘路白水塘市場內的海口龍華鑫春梅蔬菜攤,對該攤位正在經營的黃豆芽等食品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上述黃豆芽的6-芐基腺嘌呤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標準指標:不得檢出,其實測值為0.0348mg/kg。上述不合格批次黃豆芽的生產日期為2020年9月24日。
(二)核查處置情況
①監管部門調查處理情況
2020年10月16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收到上述不合格黃豆芽的《檢驗報告》(NO:SPC20203892),于10月19日派執法人員到海口龍華鑫春梅蔬菜攤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黃豆芽(于抽檢當天已全部銷售),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在其攤位張貼《召回啟事》,公布召回與上述檢測不合格同一批次黃豆芽信息,責令當事人立即開展原因排查,針對存在問題立即改正,15天內向本局提交整改報告。
經查明,2020年9月24日,海口龍華鑫春梅蔬菜攤經營者張春梅購進上述不合格黃豆芽8斤,當天已全部銷售完畢,進貨單價是1元/斤,銷售單價為2元/斤,貨值金額為16元,違法所得8元,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不合格黃豆芽的供貨者的資質證明、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進貨記錄等材料,未能說明來源。
②產品控制情況
上述不合格批次黃豆芽抽檢當天(2020年9月24日)已全部銷售。至10月19日,當事人收到該不合格黃豆芽的《檢驗報告》(NO:SPC20203892),張貼《召回啟事》時,消費者已食用,無法召回。
③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海口龍華鑫春梅蔬菜攤經營含禁止使用的6-芐基腺嘌呤的黃豆芽及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購的黃豆芽的票據憑證或者記錄臺賬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省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第(六)項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2020年12月23日,我局依據《海南省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經參照《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食品攤販)相應裁量因素、基準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人民幣1500元整。
④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海口龍華鑫春梅蔬菜攤經營者張春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安全意識不強,未能提供上述不合格瀨尿蝦魚供貨者的資質證明、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進貨記錄等材料。11月3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表示今后購進水產品時,一定查驗、索取、留存供貨者的資質證明(如《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購進票據、相應的檢驗合格報告等材料,及時如實做進貨查驗記錄。11月10日,經我局復查,復查結果合格。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海口龍華鑫春梅蔬菜攤經營者張春梅不能說明上述不合格黃豆芽的進貨來源。
二、海口龍華陳秋瓊蔬菜攤經營的黃豆芽
2020年9月24日,海南省食品檢驗檢測中心受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派工作人員與我局執法人員一起到海口市龍華區白水塘路白水塘集貿市場內的海口龍華陳秋瓊蔬菜攤,對該攤正在銷售的黃豆芽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上述黃豆芽的6-芐基腺嘌呤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標準指標:不得檢出,其實測值為0.0434mg/kg。上述不合格批次黃豆芽的生產日期為2020年9月24日。
(二)核查處置情況
①監管部門調查處理情況
2020年10月16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收到上述不合格黃豆芽的《檢驗報告》(NO:SPC20203894),于10月19日派執法人員到海口龍華陳秋瓊蔬菜攤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黃豆芽(于抽檢當天已全部銷售),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在其攤位張貼《召回啟事》,公布召回與上述檢測不合格同一批次黃豆芽信息,責令當事人立即開展原因排查,針對存在問題立即改正,15天內向本局提交整改報告。
經查明,2020年9月24日, 海口龍華陳秋瓊蔬菜攤經營者陳秋瓊購進上述不合格黃豆芽8斤,進貨單價是1元/斤,銷售單價為2元/斤,貨值金額為16元,違法所得8元,當事人未能提供該批次黃豆芽的供貨者的資質證明、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進貨記錄臺賬等材料,未能說明來源。
②產品控制情況
上述不合格批次黃豆芽抽檢當天(2020年9月24日)已全部銷售。至10月19日,當事人收到該不合格黃豆芽的《檢驗報告》(NO:SPC20203894),張貼《召回啟事》時,消費者已食用,無法召回。
③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海口龍華陳秋瓊蔬菜攤經營含禁止使用的6-芐基腺嘌呤的黃豆芽及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購的黃豆芽的票據憑證或者記錄臺賬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省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第(六)項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2020年12月4日,我局依據《海南省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經參照《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食品攤販)相應裁量因素、基準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人民幣1500元整。
④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海口龍華陳秋瓊蔬菜攤經營者陳秋瓊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安全意識不強,未能提供上述不合格黃豆芽供貨者的資質證明、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進貨記錄等材料。11月3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表示今后購進水產品時,一定查驗、索取、留存供貨者的資質證明(如《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購進票據、相應的檢驗合格報告等材料,及時如實做進貨查驗記錄。11月10日,經我局復查,復查結果合格。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海口龍華陳秋瓊蔬菜攤經營者陳秋瓊不能說明上述不合格黃豆芽的進貨來源。
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