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2020年09月23日,海口海關技術中心抽檢人員對海口龍華謝芬蓮蔬菜攤的綠豆芽進行監督抽檢。2020年10月23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接到了由海口海關技術中心出具的№:2120008513《檢驗報告》,報告內容為:海口龍華謝芬蓮蔬菜攤的20200923購進批次的綠豆芽抽樣檢驗,6-芐基腺嘌呤(6-BA)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指標要求為不得檢出,檢驗結果為17.4ug/kg(不符合規定)。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2020年10月26日,我局對海口龍華謝芬蓮蔬菜攤涉嫌經營禁止添加6-芐基腺嘌呤化學物質的綠豆芽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明,海口龍華謝芬蓮蔬菜攤經營的經抽檢不合格20200923購進批次的綠豆芽是該當事人于2020年09月23日從椰海綜合批發市場與海口綠桂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進貨的,已向供貨商索取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以及送貨單據,但未與供貨商簽訂合作協議以及未索取20200923購進批次的綠豆芽格檢驗報告,海口龍華謝芬蓮蔬菜攤經營經抽檢不合格的長豆角總共購進10斤,進貨單價為1.2元/斤,銷售單價為2元/斤,除了抽檢人員抽檢檢驗所需購買的2斤綠豆芽,剩余的8斤綠豆芽已當天售完。當事人提供了上述不合格批次綠豆芽的購進憑證,供貨單位《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材料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銷售的綠豆芽含有不得檢出的6-芐基腺嘌呤,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在《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中明文不得使用的物質。海口龍華王銀賽蔬菜攤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6-芐基腺嘌呤的黃豆芽的行為涉嫌違反了《海南省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食品:(六) 國家和我省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的規定,按照《海南省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回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2年內不再重新安排經營攤位:……(二)違法經營禁止經營的食品的”規定,結合本案案情,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和銷售數量少,違法情節輕微,決定給予海口龍華謝芬蓮蔬菜攤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壹仟伍佰元(小寫1500元)。
(三)當事人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整改,進一步落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我局對其整改后情況進行復查,復查結果合格。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無。
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