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秀山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當庭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對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在市級媒體上向消費者賠禮道歉;支付違法所得10倍的賠償金共計14400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樊某某(另案處理)出售的鴨腸添加了國家禁止添加的藥物,仍購進后銷售至秀山縣內各火鍋店。經縣市場監管局檢測,其銷售的鴨腸含有甲醛成分。該縣檢察院以涉嫌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唐某某提起公訴并附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人身健康造成損害,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鑒于唐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可從輕、從寬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