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11月12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1年第38期通告,檢出15批次不合格食品,其中,食用農產品不合格8批次,水果制品不合格1批次,冷凍飲品不合格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合格2批次,食糖不合格1批次,調味品不合格1批次,餐飲食品不合格1批次。
3批次食品檢出農獸藥殘留問題
3批次食品檢出農獸藥殘留問題,均為食用農產品,分別為萬寧萬城麥應照蔬菜攤位銷售的豇豆,檢驗項目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臨高縣臨城家耿豬肉攤銷售的豬肉,檢驗項目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臨高臨城賽二蔬菜攤銷售的黃豆芽,檢驗項目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倍硫磷是一種具有觸殺、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機磷農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19)中規定,豇豆中倍硫磷殘留限量值不得超過0.05mg/kg。食用食品一般不會導致倍硫磷的急性中毒,但長期食用倍硫磷超標的食品,對人體健康也有一定影響。
氯霉素是一種廣譜抑菌劑,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中將氯霉素列入禁止使用且不得在動物性食品中檢出的藥物。氯霉素會抑制人體骨骼的造血功能,引起人的再生障礙性貧血、粒狀白細胞缺乏癥等疾病,過量食用氯霉素的動物性食品會對人體造成危害。
4-氯苯氧乙酸鈉,俗稱促生靈、番茄靈、防落素,是一種常添加的植物生長調節劑,廣泛用在農業、果樹和園藝作物從發芽到收獲的各個階段。4-氯苯氧乙酸鈉可促進豆芽肥嫩、粗壯,提高豆芽產量。《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中明確,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鈉。若長期食用4-氯苯氧乙酸鈉殘留過量的豆芽,可能會給身體帶來傷害。
10批次食品檢出質量指標問題
10批次食品檢出質量指標問題,分別為澄邁老城家家旺超市銷售的黑芝麻,檢驗項目酸價(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儋州那大陳乾芝海鮮攤銷售的九棍(海水魚),檢驗項目組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澄邁福山林常明商行銷售的黑芝麻,檢驗項目酸價(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儋州那大唐月花副食店銷售的生干黑芝麻,檢驗項目酸價(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瓊海嘉積寶真超市金海店銷售的黑芝麻,檢驗項目酸價(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文昌文城雄記冰淇淋店銷售的標稱海南椰嶼坊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瓜子脆(牛奶蛋糕味雪糕)(生產日期:2021-05-09,規格型號:65克/袋),檢驗項目蛋白質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定安龍河東記純磨餐飲店使用的油條煎炸過程用油(加工日期:2021-08-26,規格型號:散裝),檢驗項目極性組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儋州那大小駱榨油坊生產銷售的散裝壓榨一級花生油(生產日期:2021-08-12,規格型號:散裝稱重),檢驗項目過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儋州長坡南華糖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白砂糖(生產日期:2021-03-08,規格型號:50千克/袋),檢驗項目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海口龍華鑫百順糧油店銷售的標稱海南金喜門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金喜門芝麻醬(生產日期:2020-07-01,規格型號:170克/瓶),檢驗項目酸值(以KOH計)(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酸價可用于評價食品酸敗的程度。食品酸敗可產生醛酮類化合物,長期攝入會對健康有一定影響。一般情況下,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可以明顯辨別出其有哈喇等異味,需避免食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GB 19300—2014)中規定,芝麻中酸價限量值不得超過3mg/g。另外《芝麻醬》(LS/T 3220—2017)中規定,芝麻醬中酸價限量值不得超過3mg/g。造成酸價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原料采購上把關不嚴、生產工藝不達標、產品儲藏條件不當,特別是在環境溫度較高時,易導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敗。
組胺是一種低分子雜環族有機化合物,廣泛存在于人體組織的自身活性物質,可引起炎癥和過敏性疾病,對人體健康的危害較大。中毒臨床表現是發病急,癥狀輕、恢復快。海產魚中的青皮紅肉魚,包括鮐魚、池魚(學名為藍圓鯵)等魚類含組胺較高。當魚體不新鮮或腐敗時,細菌分解魚體中的組氨酸為組胺,使組胺含量升高,攝入后可引起過敏型食物中毒。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鮮、凍動物性水產品》(GB 2733—2015)規定,高組胺魚類中組胺含量應≤40mg/100g,其他海水魚類中組胺含量≤20mg/100g。
人體的生長、發育、遺傳等一切生命活動都離不開蛋白質。《冷凍飲品 雪糕》(GB/T 31119—2014)中規定,組合型雪糕的蛋白質含量應≥0.4g/100g。雪糕中蛋白質不合格一般不會造成食品安全風險,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產品的內在質量存在不足,表明生產企業未按標準組織生產或生產工藝控制不嚴。
極性組分(polar components,PC)是食用油在高溫煎炸過程中發生熱氧化反應、熱聚合反應、熱氧化聚合反應、熱裂解反應和水解反應所產生比正常油脂分子(甘油三酸酯)極性大的一些成分,如游離脂肪酸、甘油一酯、甘油二酯、氧化甘油三酯和甘油三酯聚合物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GB 2716—2018)規定,煎炸過程中的食用植物油中極性組分應當≤27%。極性組分不符合標準要求,可能原因是餐飲加工用油反復使用,使用次數過多所致。長期食用過度煎炸的食用植物油,其熱氧化產物、熱氧化聚合產物對人體健康不利。
過氧化值主要反映油脂是否氧化變質。隨著油脂氧化,過氧化值會逐步升高,一般不會影響人體健康,但過高時可能會導致腸胃不適、腹瀉等癥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GB 2716—2018)中規定,食用植物油中的過氧化值(以脂肪計)應不超過0.25g/100g。過氧化值超標的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經氧化;原料儲存不當;產品在儲存過程中環境條件控制不當,導致油脂酸敗。此外,植物油精煉不到位也可能造成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的過氧化值不合格。
2批次食品檢出食品添加劑問題
2批次食品檢出食品添加劑問題,分別為三亞廣百家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海南年年有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金鉆鳳梨干(生產日期:2021-07-12,規格型號:168克/盒),經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檢驗發現,其中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儋州那大日升餐飲店銷售的粉皮(生產日期:2021-09-24),檢驗項目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作為一種廣譜食品防腐劑,對霉菌和酵母菌的抑制能力強,在高劑量使用時能抑制細菌。脫氫乙酸及其鈉鹽能被人體完全吸收,并能抑制人體內多種氧化酶,長期過量攝入脫氫乙酸及其鈉鹽可能會危害人體健康。《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規定,水果制品不得使用脫氫乙酸及其鈉鹽。脫氫乙酸超標的原因可能是個別生產經營企業為防止食品腐敗變質,超范圍使用了該添加劑,或者其使用的復配添加劑中含有該添加劑含量。
苯甲酸在酸性條件下對多種微生物有明顯的殺菌、抑菌作用,是很常用的食品防腐劑。一般情況下,苯甲酸被認為是安全的,在食品中添加少量苯甲酸時,對人體并無毒害。人體攝入少量的苯甲酸后,苯甲酸與體內的一種氨基酸生成一種無害的新物質,隨尿液排出,但如果人體長期大量攝入苯甲酸或苯甲酸鈉殘留超標的食品,可能會造成肝臟積累性中毒,危害肝臟健康。
對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處,并責令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查清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并向相關部門報告,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責令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對不合格產品立即采取停止銷售,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防控風險。不合格產品的風險防控措施以及核查處置結果將在相關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網站予以公布。
不合格產品信息
(來源: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信息.xls
水果制品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信息.xls
冷凍飲品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信息.xls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信息.xls
食糖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信息.xls
調味品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信息.xls
餐飲食品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信息.xls
相關報道: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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