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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公開征集《海口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意見的公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6-10 11:21:44 來源:互聯網

    根據《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修正)》《海南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21修正)》和《海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2022年修正)》,結合2022年立法計劃和餐廚垃圾管理實際,我市擬對原《海口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進行修改。現將《海口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詳見附件)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2022年6月24日前通過電子郵件、電話、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我局。

     

    征求意見期限: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

     

    反饋意見方式:公眾可實名在征集調查欄直接提交意見,或將意見電子版發送至郵箱(hkylhwzhk@163.com)。

     

    聯系電話:68723515 ??68723511(傳真)

     

    聯系地址:海口市秀英區長濱三路市政府行政辦公區15號北樓四樓海口市園林和環境衛生管理局綜合協調科

     

    聯系人:郭運勇 李貴敏

     

    附件:   《海口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docx


    附件

     

      海口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合理利用,改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javascript:SLC(174706,0)>》《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javascript:SLC(92446,0)>》《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javascript:SLC(17316971,0)>》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術語含義】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者”)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和過期食品等廢棄物,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廚余垃圾。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部門責任】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管理及考評。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管理的有關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商務、發改、財政、水務、衛健、教育、旅文廣體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管理原則】餐廚垃圾的治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餐廚垃圾減量化方法,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推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積極推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第六條 【收費與補貼】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javascript:void(0);> <javascript:void(0);>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的運營情況,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可以給予合理補貼,對餐廚垃圾產生者履行本辦法規定義務表現突出的予以獎勵。 <javascript:void(0);>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專項規劃】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餐廚垃圾相關工作納入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八條 【建設用地】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建設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 【建設標準】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第十條 【建設程序】利用政府資金建設的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項目時,應當征求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

     

    第十一條 【許可管理】餐廚垃圾實行單獨投放、定點收集、統一運輸、集中處置的管理方式。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經營的企業,應當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證的企業目錄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給未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許可的企業和個人收運。

     

    第十二條 【禁止條款】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javascript:void(0);>

     

    (一)將餐廚垃圾交給未經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或個人處理;

     

    (二)將廢棄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銷售; <javascript:void(0);> <javascript:void(0);>

     

    (三)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垃圾;

     

    (四)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的; <javascript:void(0);>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收運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并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海口市餐廚垃圾運輸許可》: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機械設備及車輛停放場所;

     

    (四)采用具有分類收集功能的餐廚垃圾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五)采用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六)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處置許可】從事餐廚垃圾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海口市餐廚垃圾處置許可》: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處置餐廚垃圾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三)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臺賬和聯單管理】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臺賬和聯單管理。 <javascript:void(0);>

     

    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在臺賬中如實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javascript:void(0);>

     

    聯單由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服務企業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領取,鼓勵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聯單一式四聯,由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如實填寫后各留存一聯存檔,最后一聯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留存。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義務】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使用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設施,收集容器、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封閉,并保持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二)將餐廚垃圾與一次性餐具等非餐廚垃圾分開存放,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接受監督部門檢查監督;

     

    (三)每日按時在約定的或者指定的接收點分類交付餐廚垃圾;

     

    (四)將餐廚垃圾交給取得服務許可證的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日產日清;

     

    (五)不得將餐廚垃圾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網、公廁或者與其他垃圾混倒;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餐飲小店、臨時攤點規定】臨時設攤、搭棚等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的食品攤販,應當配備專門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將餐廚垃圾定點放置。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定時、定點收集、運輸。

     

    第十八條 【收運企業義務】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應當與餐廚垃圾產生者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合同,載明餐廚垃圾收運時間、頻次、接收點、分類要求、違約責任等內容;

     

    (二)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范,每日按時在約定的或者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接收點分類收集、運輸餐廚垃圾, <javascript:void(0);>實現應收盡收、日產日清; <javascript:void(0);>

     

    (三)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整潔,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 <javascript:void(0);>

     

    (四)收運車輛安裝裝卸計量、視頻監控、衛星定位等在線監測設備,不得超載,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完好,確保正常使用,并接受相關部門的在線監管;

     

    (五)將收集的餐廚垃圾及時運送至已取得餐廚垃圾處置許可的企業進行處置; <javascript:void(0);>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處置企業義務】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分類接收和處置餐廚垃圾;

     

    (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 <javascript:void(0);>

     

    (三)在處置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和本省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達到本要求的排放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四)按照排污許可及本省相關要求,安裝大氣環境、水環境自動監測設備,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監控平臺聯網,實時監測廢水、廢氣污染物的排放情況,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其環境信息;

     

    (五)實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

     

    (六)制定餐廚垃圾處置應急預案;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javascript:void(0);> <javascript:void(0);>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監督管理】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市、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實施監督檢查和執法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五)其他依職權的執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接受監督檢查并提供方便,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二條 【禁止擅自關停】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報經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檔案及失信懲戒】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依法進行失信懲戒。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五條 【長效考核機制】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相關部門將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信息等管理活動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長效綜合考核機制,實施長效考核與付費機制掛鉤。

     

    第二十六條 【信息共享和聯動執法】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執法聯動機制。

     

    第二十七條 【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應當立即調查處理,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并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銷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https://www.pkulaw.com/chl/15ad8fe631e24d52bdfb.html>》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javascript:void(0);>

     

    <javascript:void(0);> <javascript:void(0);>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javascript:void(0);> <javascript:void(0);>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javascript:void(0);>

     

    第二十九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javascript:void(0);> <javascript:void(0);>

     

    第三十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項規定,餐廚垃圾產生者未使用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未按照有關規定安裝油水分離設施,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設施完好、封閉、整潔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餐廚垃圾產生者未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服務許可證的餐廚垃圾收運服務企業收運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javascript:void(0);> <javascript:void(0);>

     

    第三十一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未執行相關技術規范,在規定的時間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javascript:void(0);>。 <javascript:void(0);>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餐廚垃圾收運服務企業未將收集的餐廚垃圾運送至已取得餐廚垃圾處置許可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置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javascript:void(0);>

     

    第三十二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餐廚垃圾處置企業未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javascript:void(0);>

     

    第三十三條 【法律責任】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法律責任】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程序,核發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發現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行為未依法查處或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未及時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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